出了社會難免要喝酒,呼~真是社會人士一個奇怪的地方~

 

雖然大家都知道喝酒不好,但不喝酒好像小孩子還沒長大似的

 

(哆啦A夢有沒有可以不用喝酒的道具阿

 

關於喝酒開車還是敬而遠之吧!!!

 

 

 

工商時報    C2/理財話題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6/11/15

《保險萬靈丹》酒駕肇事保險公司:謝謝再連絡

 

【中華保險服務協會提供/黃惠聆整理】
  許多人都知道:「開車不喝酒,喝酒不開車。」但就是有人「不見棺材不掉淚」,真是應驗俗話所說:「一失足成千古恨,再回首已百年身。」雖然有關單位不斷停醒及告誡駕駛人千萬不要酒醉開車,但仍不時傳出酒醉車禍事件。
  保險契約具有濃厚的社會性,對於喝酒開車這種害人害己的行為,嚴重侵害社會安全,所以許多的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因酒駕所致的損害,皆列為不保的項目另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的「飲酒不能安全駕駛」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.五五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.一一%以上者,認為已達「不能安全駕駛」之標準;應依法移送法辦處以刑罰。將被保險人之酒駕以「犯罪行為」論,保險公司依法或依約均不理賠。
  據報載藝人宋君某日清晨涉嫌酒醉駕車,在台北市研究院路二段連續擦撞兩輛停放路旁的車輛,他駕駛的吉普車則起火冒煙。不料他仍爛醉昏睡車中渾然不覺,所幸當地居民及時報警,將他拉出車外撿回一命。宋君因酒測值高達零點八一毫克,被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。試問:
 
  一、宋君所駕之吉普車其投保的車體損失險賠不賠?其連續擦撞兩輛停放路旁的車輛所造成的損害,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賠不賠?
  二、假設宋君有受傷或殘廢或死亡其所投保的人壽保險、住院醫療費用保險、傷害保險賠不賠?

  宋君的酒駕,酒測值高達零點八一毫克,被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。其造成路邊車輛的損害是責任險不保事項,但因顧及被撞車輛車主為無辜者,而肇事者之財務可能無法負擔,因此保險公司設有「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」,由受害人直接求償,但車輛駕駛人之行為經判決為「違反公共危險罪者」,被保險人將被追回賠款,自己的吉普車的損害則是車體損失險的不保事項。換言之以上的損失皆由宋君自行承擔。
  較特殊的是人壽保險,保險法第一九條第三項規定: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,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… …。」故於人壽保險必須是被保險人因犯罪被處死,保險公司方能免責,所以被保險人本人因酒駕致死,人壽保險仍必須理賠。在「住院醫療費用保險」及「傷害保險」對酒醉都有除外責任,若類似上述案例,宋君的酒駕已達犯罪行為的認定,即使被保險人因而需要住院醫療或者被保險人殘廢、死亡,保險公司均是不理賠。
  酒駕除害人害己外,更是許多項保險的不保項目,落實「開車不喝酒,喝酒不開車。」是現代人應有的基本認識與生活態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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